关于蚌埠市2022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
体检和考察的公告
各位报考者:
根据《蚌埠市2022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》和公务员调任相关规定,现将我市2022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体检和考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体检和考察时间安排
体检与考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,采取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和差额体检、考察的办法进行。
体检考生请于2023年1月17日上午7:00前,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、笔试准考证、报名时提交的同底版二寸免冠照片一张,到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(东海大道3858号)院内集中,确认相关体检资格后,集中进行体检(未按时报到确认体检资格的,视为自动放弃,取消体检资格),体检费用由医院据实收取。
二、体检和考察人选确定
体检和考察对象,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差额1人确定(名单附后)。拟选调人选缺额的,按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,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。
三、体检和考察实施
1.体检。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,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。体检合格的,方可列为考察对象。
2.考察。由公开选调机关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,对考察对象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情况及其政治、业务素质与公开选调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,突出政治标准,深入了解政治忠诚、政治定力、政治担当、政治能力、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,深入考察道德品行、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情况,对政治上不合格的,坚决“一票否决”。考察组将查阅干部(人事)档案,核实相关情况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,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。
报考者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,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,之后放弃资格的,将记入报考者诚信记录。
四、体检和考察要求
1.体检和考察时间紧、任务重、要求高,请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的报考者积极配合,近期不要离开工作和生活地,保持个人通信畅通,以便体检和考察工作顺利实施。
2.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,请选调单位及时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,市委组织部将及时公告体检和考察结果。
3.公务员公开选调政策性强、社会关注度高,选调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,各环节工作都将在蚌埠先锋网等网站公告,请各位报考者及时查看,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。
联系电话:0552-2073578
中共蚌埠市委组织部
2023年1月13日
蚌埠市2022年度公开选调公务员
进入体检和考察环节人选名单
序号 |
准考证号 |
职位名称 |
笔试 成绩 |
面试 成绩 |
总成绩 |
备注 |
1 |
0521201810 |
蚌山区街道副主任 |
66 |
78.6 |
71.04 |
体检、考察人选 |
2 |
0521201807 |
蚌山区街道副主任 |
65.5 |
77 |
70.1 |
体检、考察人选 |
3 |
0521201801 |
蚌山区街道副主任 |
62.5 |
77.8 |
68.62 |
体检、考察人选 |
4 |
0521201816 |
蚌山区街道副主任 |
62.5 |
77.6 |
68.54 |
体检、考察人选 |
5 |
0521201812 |
蚌山区街道副主任 |
61.5 |
75.8 |
67.22 |
体检、考察人选 |
体检须知
1.考生应服从指挥,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体检,在整个体检过程中应列队行动,不得擅自离队。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。体检完成后等待片刻,经同意后方可离开。
2.体检以蚌埠市公务员考录办指定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为准,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。
3.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,后果自负。
4.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,勿熬夜,不要饮酒,避免剧烈运动。
5.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、B超等检查,请在受检前禁食8-12小时。
6.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,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;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,事先告知医护人员,勿做X光检查。
7.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,勿漏检。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,将会影响录用。
8.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,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、检验项目。
9.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。其他项目,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,可以申请复检。其中,对心率、视力(不包括警察职位)、听力(不包括警察职位)、血压等项目,当日复检;对边缘性心脏杂音、病理性心电图、病理性杂音、频发早搏(心电图证实)等项目,当场复检。考生对非当日、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,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。复检只进行一次,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检查结果不合格的,由现场监督人员、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。考生拒绝签字的,由现场监督人员和体检医生注明情况,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。体检结束后,考生申请对当日、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进行复检的,不予受理。
10.体检中,考生不得与医生交谈体检所需以外的信息,也不得向医生和工作人员了解体检情况,违者按违纪处理。
11.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,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,均按体检不合格处理。
12.与考生有关的亲属等其他人员不得尾随或到达体检场所,违者作违纪处理。
13.请按照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。体检期间,应按要求佩戴口罩,保持安全防控距离。
14.受检者隐瞒或谎报旅居史、接触史、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,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